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交簡字第7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豐交簡字第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民國58年2月23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8年3月23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應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交簡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