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聲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即抗告人
-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之。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4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107年5月14日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