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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聲字第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聲字第8號

聲請人即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之。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7年4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107年5月14日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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