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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8號

原告
林莉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秋田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410元(230元×8.667平方公尺=1,993,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廖秋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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