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97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勵之
- 被告
- 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仁杰
- 被告
- 黃韻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黃韻芝、被告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081元,及其中新臺幣40,135元自民國97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王仁杰、被告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10元,及其中新臺幣2,680元自民國97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韻芝、被告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500元,由被告王仁杰、被告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500元。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