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76號
- 原告
- 蔣敏洲
- 被告
- 邱坤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參見卷附土地買賣契約書記載買賣價金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豐補字第7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參見卷附土地買賣契約書記載買賣價金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