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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76號

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蔣敏洲
被告
邱坤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參見卷附土地買賣契約書記載買賣價金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77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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