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望平
- 訴訟代理人
- 謝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五都大飯店)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五都大飯店)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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