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452號
- 原告
-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望平
- 訴訟代理人
- 謝仁傑
- 被告
- 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五都大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