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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冠宇

原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詮飯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五都大飯店)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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