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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年度岡簡字第274 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姝蒓李姝蒓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告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勝昌
被告
謝永寶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岡簡字第274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變更借款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謝永寶對此亦不爭執。而被告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黃勝昌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返還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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