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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7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薛博仁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清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文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27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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