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清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文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