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85號
- 抗告人
- 游思綾
- 相對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黃鈴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8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交字第8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至112年5月22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12年5月24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