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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鳳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95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曾鳳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曾鳳玉前有贓物、妨害公務、毀損等前案紀錄,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甫於99年8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不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99年9月8日上午7時50分前某時,至花蓮縣玉里鎮○○路 424號玉里高中圖書館前,見玉里高中正在施工而有機可乘,即在地上撿拾足供兇器使用、類似螺絲起子之鐵製尖銳物品,以該物品將固定於圖書館前水泥樓梯之止滑銅條強行撬起,共竊取止滑銅條26支(重約18公斤),得手後,欲將該止滑銅條出售與陳桂榮(其所涉犯故買贓物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經營之「長庚廢棄物資源回收場」,因未遇陳桂榮而作罷,並將該止滑銅條放於上開資源回收場內。嗣玉里高中之庶務組長林榮漢於99年9月8日上午7時 50分許發覺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上開回收場查獲該止滑銅條而偵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認定犯罪之證據:

(一)被告曾鳳玉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陳桂榮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三)證人林榮漢、張益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四)扣押筆錄 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現場照片22張等附卷。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條於100年1月10日修正,於同年1月26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 28日施行,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變更為「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法定本刑增訂罰金刑,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件被告竊盜之犯行若適用舊法,並無併科罰金規定之適用,若適用新法,則可併科罰金,是新舊法比較結果,以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 321條之規定論處。

四、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所謂兇器,凡於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易生危險者均屬之。經查,被告當時撿拾地上類似螺絲起子之尖銳物品行竊,該物品既足以將附著水泥樓梯之止滑銅條撬起,在客觀上可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害,具有行兇之危險性,自屬兇器之一種。核被告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多項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素行欠佳,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而持兇器竊取學校之財物,然尚未變賣即遭警查獲,竊取之物品價值不高,且經被害人領回,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被告用以行竊之類似螺絲起子之尖銳物品,係被告於地上撿拾之物品,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屬於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100年1月26日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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