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建忠先後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 99年度簡字第116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234號、第 329號、100年度易字第12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