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進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進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進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6號、100年度易字第187號判決書、100年度上易字第 8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