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雁華
- 選任辯護人
- 范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劉柏毆」部分,應更正為「劉柏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劉柏駿」部分,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劉柏毆」,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