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俊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87號、本院98年度訴字第526號、99年度易字第43號、99年度訴字第108號、99年度易字第95號、99年度易字第386號、99 年度易字第518號、99年度簡字第99號判決各1份及受刑人郭俊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