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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銘生
被告
黃小蘭
被告
古美玉
被告
廖添官
被告
張德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 100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現金合計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銘生、黃小蘭、古美玉、廖添官、張德耀涉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7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分別係被告徐銘生、黃小蘭、古美玉、廖添官、張德耀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均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143條亦有明文。再按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 2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對向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或追徵,不得再依上開規定沒收,其對向犯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倘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則已交付予對向犯之賄賂,亦應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對向犯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收受之賄賂若未扣案,則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分別係被告徐銘生、黃小蘭、古美玉、廖添官、張德耀所收受之賄賂,亦屬其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而其等所犯投票受賄罪,均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7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職權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被  告            │金  額(新臺幣)        │
├───┼─────────┼────────────┤
│  一  │徐銘生            │2000元(扣案)          │
├───┼─────────┼────────────┤
│  二  │黃小蘭            │2000元(未扣案)        │
├───┼─────────┼────────────┤
│  三  │古美玉            │2000元(扣案)          │
├───┼─────────┼────────────┤
│  四  │廖添官            │4000元(扣案)          │
├───┼─────────┼────────────┤
│  五  │張德耀            │2000元(未扣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