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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建忠先後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 99年度簡字第116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234號、第 329號、100年度易字第12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