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思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思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思翰先後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號及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