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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世博康敏郎劉柏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雁華
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劉柏毆」部分,應更正為「劉柏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劉柏駿」部分,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劉柏毆」,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