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郭志成先後因竊盜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55號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號及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2號、第99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