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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東簡字第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江
被告
郭志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江、郭志成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間就本案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貪念而為竊盜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書記官 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5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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