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育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政因竊盜案件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育政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23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又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故數罪中,如有最重本刑逾5年或宣告刑逾6月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觀諸刑法第51條、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6、19、20、22、23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