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韋翰
- 選任辯護人
- 魏辰州律師
- 被告
- 黃婉婷
- 選任辯護人
- 范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至七行關於「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十至二十一行關於「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