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金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陳書慧
- 原告
- 徐 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天一網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現更名為益大眾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豊貴
- 被告
- 游阿葉
沈柏儂
游寶琴
張書華
上列被告因99年度金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張豊貴、游阿葉、沈柏儂、游寶琴、張書華(下稱被告張豊貴等5 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陳書慧、徐桃以被告天一網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與被告張豊貴等 5人係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