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譽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57、2031、2128、2197、2318、2581、2687、2778、2779、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譽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譽玲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1年8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詐欺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之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當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因被告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