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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英王凱俐陳協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2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譽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57、2031、2128、2197、2318、2581、2687、2778、2779、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譽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譽玲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1年8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詐欺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之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當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因被告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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