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謙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謙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謙華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賴謙華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698號、100年度花簡字第85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