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英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英琪先後因恐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199號、101年度簡字第33、65 號、101 年度易字第118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