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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英陳協奇陳嘉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韋翰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告
黃婉婷
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至七行關於「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十至二十一行關於「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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