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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廖晉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宇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宇捷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宇捷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一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02月13日    │    102年04月08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137號            │第2799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51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83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01日    │   102年08月13日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51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83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2年09月03日    │   102年11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
│                │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530號            │第206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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