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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簡字第101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花簡字第10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秋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秋玲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秋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黃翊庭之兄黃國瑞離婚而欲退股之犯罪動機、目的,誣指告訴人黃翊庭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並對之提出刑事告訴,使告訴人受有不當追訴、審判之危險,無端使司法機關發動偵查,並造成偵查程序之無益進行,危害國家刑罰追訴權之正當、正確之行使,所為實有不該,本不宜寬貸,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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