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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淑如
被告
詹靖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128、4129、4246、4465、4466、4585、4586號),本院於10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六於「第299條第1項前段」之後,應增載「、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並將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關於「侵入住宅」之記載,應更正為「毀壞門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詹靖成因認罪經本院改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書並以簡略方式為之,且原判決附表編號12之所犯法條係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因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明顯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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