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淑如
- 被告
- 詹靖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128、4129、4246、4465、4466、4585、4586號),本院於10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六於「第299條第1項前段」之後,應增載「、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並將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關於「侵入住宅」之記載,應更正為「毀壞門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詹靖成因認罪經本院改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書並以簡略方式為之,且原判決附表編號12之所犯法條係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因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明顯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