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凱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凱龍因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凱龍因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但書規定,惟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可併合處罰結果,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