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簡字第10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花簡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秋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秋玲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秋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黃翊庭之兄黃國瑞離婚而欲退股之犯罪動機、目的,誣指告訴人黃翊庭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並對之提出刑事告訴,使告訴人受有不當追訴、審判之危險,無端使司法機關發動偵查,並造成偵查程序之無益進行,危害國家刑罰追訴權之正當、正確之行使,所為實有不該,本不宜寬貸,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