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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謙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謙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謙華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謙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6.16           │103.05.13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3226號            │第3206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8│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38│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3.07.17           │103.08.15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8│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38│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3.09.02           │103.09.15           │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2325號            │第2385號            │                    │
│                │執行期滿日期104年2月│                    │                    │
│                │17日(檢方附表誤載為 │                    │                    │
│                │104年2月27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