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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3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廖曉萍顏維助林季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仁輝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所為之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所載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              │
├───┼──────────┼──────────┤
│案由欄│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
│      │致死案件,不服本院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花│
│      │蓮簡易庭103年度原玉 │蓮簡易庭103年度原玉 │
│      │交簡字第37號,中華民│交簡字第37號,中華民│
│      │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
│      │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
│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察官103年度偵字第   │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23│
│      │2235號),提起上訴,│5號),提起上訴,本 │
│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      │庭判決如下:        │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
│      │                    │判決如下:          │
├───┼──────────┼──────────┤
│教示欄│本件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      │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      │                    │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      │                    │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      │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      │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
│      │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 │
│      │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
│      │                    │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
│      │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      │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      │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      │                    │本之日期為準。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