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鈺珊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鈺珊因鄧崇源之死亡傷心過度,又曾智傑(曾智傑所涉公共危險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未與其達成和解,竟心生不滿,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故意,於民國103年4月26日15時30分許,未經曾智傑、告訴人姜美蓮之同意,進入花蓮縣吉安鄉○○○街000 號渠等住處,並將鄧崇源之遺照、骨灰罈等物留置該處後離去,無故侵入前開地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乃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3 年11月13日準備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