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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簡鈺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於民國103年7 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496 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 4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03年度花易字第2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花易字第2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經核對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顯屬案號年份之誤載,因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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