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於民國103年7 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496 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 4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03年度花易字第2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花易字第2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經核對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顯屬案號年份之誤載,因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