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謙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謙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謙華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謙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6.16 │103.05.13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3226號 │第3206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8│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38│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3.07.17 │103.08.15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8│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38│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3.09.02 │103.09.15 │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2325號 │第2385號 │ │ │ │執行期滿日期104年2月│ │ │ │ │17日(檢方附表誤載為 │ │ │ │ │104年2月27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