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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粘柏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花簡字第22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若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若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若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 104年5月8日20時56分為警採尿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拘束自由之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里○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未扣案)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 5月8日20時15分許,在花蓮縣新城鄉○○路000號3樓,警察拘提另案被告黃易群時(現場有吸食器及毒品),陳若盈亦在上址房間內,並於同日20時56分許,對陳若盈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若盈前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4年2月12日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之104年, 再次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規定相符,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若盈於警詢坦承不諱,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104年5月2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檢驗總表(委驗機構編號 Z000000000000)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第一聯、第二聯)各1紙在卷可佐, 而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文獻 "Clarke's Isolation andIndentification of Drugs"一書第2版記載,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海洛因(其代謝物為嗎啡)為2至4日、安非他命為1至4日、甲基安非他命為1至5日,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 0000000000號函文釋示明確,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則被告於104年5月8日20時 56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既經上開方式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堪認其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拘束自由之時間),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之事實,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陳若盈所為,係犯同條例第 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未能體會國家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政策目標,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且被告無其他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犯罪手段平和,暨其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未扣案之吸食器無證據顯示目前仍然存在且為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2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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