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錦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貳參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零參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錦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4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屬違禁物,經查為劉秀卿所有,然未於劉秀卿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62號)宣告沒收,爰依法單獨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賴錦森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為劉秀卿所有,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 4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未於劉秀卿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宣告沒收等情,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年度偵字第4160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103年度花簡字第18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上開扣案之白粉 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毛重0.6423公克,驗餘淨重0.1323公克,純質淨重0.0303公克),此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2年10月3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鑑定書各1份、現場照片7張及扣押物照片22張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自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