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禮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64 號),除有關妨害公務及傷害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外(105年度簡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禮山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5 年4月2日9時20分許,在花蓮縣鳳林鎮○○路00 號之住處內,將告訴人鍾仁象所有之該住處內廁所之塑膠門拆下並扔擲,致該塑膠門破裂毀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表明願意原諒被告,並以書狀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有本院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