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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謝欣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春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101 年11月12 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8月、2 年7 月,合計刑期5 年3 月,在監獄執行中,於 105年3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竊盜、妨害兵役、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花簡字第 360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下稱甲案)、100 年度易字第3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6 月(下稱乙案)、100 年度花簡字第545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下稱丙案)、100 年度花簡字第 72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下稱丁案)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下稱戊案 ) 分別確定,上開甲、乙、丙、丁、戊等案並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又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花簡字第705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下稱己案 )、100 年度易字第4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下稱庚案)、100 年度花簡字第762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下稱辛案)、101 年度易字第1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下稱壬案)、101 年度易字第2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下稱癸案)確定,上開己、庚、辛、壬、癸等案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4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0 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各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3 月 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6 年1 月2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 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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