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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廖晉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俊雄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俊雄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59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46號、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1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60頁),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10月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2頁至第33頁),是前揭扣案之晶體1 包確均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附表編號1 所示取樣鑑驗耗損之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塑膠夾鏈袋1 只,雖經與其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鑑析其重量,惟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明確在案,是該只包裝袋應與所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及內容      │備註        │
│    │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晶體1包(含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
│    │安非他命(檢體 │1只)(毛重:0.5193│制條例第18條│
│    │編號:S00000000│公克【含標籤】,│第1項前段規 │
│    │35)           │取樣:0.0112公克 │定沒收銷毀之│
│    │              │,餘重:0.1880公 │。          │
│    │              │克)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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