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禮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64 號),除有關妨害公務及傷害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外(105年度簡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禮山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5 年4月2日9時20分許,在花蓮縣鳳林鎮○○路00 號之住處內,將告訴人鍾仁象所有之該住處內廁所之塑膠門拆下並扔擲,致該塑膠門破裂毀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表明願意原諒被告,並以書狀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有本院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