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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謙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謙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謙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6款、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謙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拘役30日,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千元折算壹 │幣1千元折算壹 │              │
│                │日。          │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4.17     │104.08.09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 │花蓮地檢105年 │              │
│ 年  度  案  號 │度偵緝字第248 │度偵字第188號 │              │
│                │號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花簡 │105年度原花簡 │              │
│事實審│        │字第160號     │字第42號      │              │
│      ├────┼───────┼───────┼───────┤
│      │判決日期│104.09.30     │105.03.29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花簡 │105年度原花簡 │              │
│判  決│        │字第160號     │字第42號      │              │
│      ├────┼───────┼───────┼───────┤
│      │判    決│104.11.06     │105.04.29     │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4年 │花蓮地檢105年 │              │
│備            註│度執字第2885號│度執字第1131號│              │
│                │              │(105.05.18至  │              │
│                │              │105.08.05執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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