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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陸怡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美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附表各編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26日上午9 │105 年6 月7 日晚間11│105年5月12日下午5時 │
│                │時許                │時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66、917 號     │字第866、917 號     │字第981號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原訴字第75號│105 年度原訴字第75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30日     │  105年11月30日     │  105 年度12月15日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原訴字第75號│105 年度原訴字第75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12月26日     │   105年12月26日    │   106年1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 蓮地檢106 年度   │花蓮地檢106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執字第146 號       │第146 號            │第32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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