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資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資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資盛因毒品危害法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第6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8月確定,又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第1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乃於105 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2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21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