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花原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鍾雲蘭
- 被告
- 柳秀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7 年度花原易字第22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